首页>政策文件>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5年第 1号
发布时间: 2025-05-30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5-29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5%。

二、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2%。

三、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

四、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9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5年第 1号
发布时间:
2025-05-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5-29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5%。

二、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2%。

三、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

四、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9日

附件: